最近两年,由于我国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我省做为试点省份,于2004年下发了黑社保发[2004]3号《黑龙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文件下发以来,引发了96年以前经法院审理完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群集上访,提出的上访问题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关于当时破产安置职工时,没有发给经济补偿金,尤其比照97年以后国有企业破产均已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更不能理解。有关劳动部门认为,应当参照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于此说,笔者有不同见解。
一、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职工的安置,只有《破产法》第四条提到了职工安置,即: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只提到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但怎么来安置职工没有具体办法,只是很笼统地提了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