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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的增长原因与治理对策
[ 2008-10-8 17:09:00 | By: hejiansheng ]
 

随着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增多,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愈演愈烈,严重破坏我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暴力犯罪继续升级,恶性案件接踵而至,凶犯作案疯狂,其后果大多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已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和评论的社会热点之一。

所谓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或以强暴手段相威胁,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攻击型犯罪。暴力犯罪不属于特定的刑法术语,不是刑法中的一个独立罪种,而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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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时经济补偿金适用之我见
[ 2008-10-8 17:08:00 | By: hejiansheng ]
 

    最近两年,由于我国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我省做为试点省份,于2004年下发了黑社保发[2004]3号《黑龙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文件下发以来,引发了96年以前经法院审理完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群集上访,提出的上访问题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关于当时破产安置职工时,没有发给经济补偿金,尤其比照97年以后国有企业破产均已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更不能理解。有关劳动部门认为,应当参照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于此说,笔者有不同见解。

一、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职工的安置,只有《破产法》第四条提到了职工安置,即: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只提到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但怎么来安置职工没有具体办法,只是很笼统地提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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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2008-10-8 17:07:00 | By: hejiansheng ]
 

    近年来,缓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如何强化缓刑的执行工作,更好的发挥缓刑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功能,笔者结合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点意见。

(一)  缓刑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社会重视不够。

  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在学校受老师、学生的歧视,在工作上受领导、同事的白眼。如此,缓刑犯不能正确面对现实,产生逆反心里,不利于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社会公德的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给予重用和鼓励,使其感到社会、家庭没有抛弃他,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2、缓刑的执行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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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调解制度立法的几点思考
[ 2008-10-8 17:06:00 | By: hejiansheng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它是公正与效率这一理想的诉讼模式的统一体。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我院2004年1至10月审结的民事案件有71%的案件以调解结案,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因此,在深入法院改革的今天,我们仍应提倡多做调解工作,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类民事纠纷,同时注重对调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调解立法呼之欲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它确定了法院调解民事案件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自愿原则;第二,合法原则;第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这一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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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
[ 2008-10-8 17:03:00 | By: hejiansheng ]
 

    内容提要  合同自由原则的提法最早源于罗马法 ,近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精神加以发扬光大。我国新合同法法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确立下来的。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二)和谁缔结合同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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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立案简析
[ 2008-10-8 17:02:00 | By: hejiansheng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民商案件起诉只有符合这四条,法院才能给其立案。为了正确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既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法院审判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特对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作如下简析:
    1、有利害关系的原告问题。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害,因而书写诉状到法院起诉时,该起诉人的原告身分便已明确了,其基于自已的合法权益受侵或损害而诉诸法院,双方当事人自然产生利害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求原告方提供其身份证明,使原告方以真实姓名提诉讼。
    2、明确的被告问题。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诉状中请求所直接指向的相对方即为被告,该被告的自然状况应是明确、具体的,如是个人其应有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如是单位,应有住所地、法人代表等,有明确的被告。如仅有名而无其他基本资料,则不能认定被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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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诉讼证据运用
[ 2008-10-8 17:01:00 | By: hejiansheng ]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落实,增加了基本原则在诉讼中的可操作性,在诉讼程序上给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体现了诉讼平等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从而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证据的调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是当事人举证义务的强化与调查、收集证据权利普遍受到限制之间的矛盾。随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核心的确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得到强化,实现了由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到“证据真实”的转化。然而,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确立起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却仍停滞在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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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上访问题成因及对策
[ 2008-10-8 17:00:00 | By: hejiansheng ]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加,其中不乏一些缠访老户。相当一部分上访者置法院正常申诉程序于不顾,利用重要会议期间和重大活动的机会,到中央、省、市各级党政机关进行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使法院生效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不良的影响。

一、涉法上访者到党政机关上访的原因、特点。

1、大部分上访者传统司法理念重。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大部分为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现代诉讼能力较低,依旧存在着均应由法院依职权负责调查甚至侦查案件事实的旧社会“包公”式审判理念,虽经法院多方指导诉讼,释明当事人在诉辩式审判方式中的举证等各项权利,当事人应主动行使诉讼权利,但有些当事人仍不会主动走法律程序。在当事人认为自己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有理而法院未给予充分保护或者自己的请求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在自己大脑里存在大官能为自己“申冤”的封建非法治观念趋使下进行上访,并坚持进行缠访,希望遇到包公为自己“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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