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四川地震期间,运输途中加油困难,迟延一天交货是否构成违约?对于桑苗买卖纠纷,桑苗质量的证明责任是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承担?定金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起桑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2008年5月27日,宜州市屏南乡的覃某与怀远镇的韦某签订了一份《桑苗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覃某)向乙方 (韦某)购买新鲜桑苗170万株,桑苗单价每株0.015元,总价款25500元,定金为总价值的30%即7650元,交货的时间为2008年6月1日上午,交货地点在宜州市德胜镇德胜街上,桑苗上车完后甲方即付清货款 。不管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交纳违约金,即违约金为定金的两倍。该合同还对桑苗的规格质量、捆绑方式进行了约定。当天,覃某即付给韦某定金7650元。
合同签订后,韦某从淅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组织货源,由于四川汶川地震期间,在运输桑苗途中,汽车加油困难,韦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2008年6月1日上午交付桑苗给覃某。2008年6月2日,韦某将桑苗拉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宜州市德胜镇德胜街。覃某也于当天在交货地点准备接收桑苗,并聘请司机周某帮拉桑苗。在交接桑苗过程中,覃某认为韦某交付的桑苗干枯、脱皮、根部已发黑、发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拒绝接受桑苗,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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