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作了许多制度性的创新。这对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就贯彻实施《监督法》谈点个人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该法自去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了近20个月,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立法的宗旨还有一些差距。
一是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时间落实难。《监督法》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并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法》之所以要强调这三个法定时间,其目的是要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增强审议的针对性。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因素,专项工作报告难以按期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就难以提前预先收看专项工作报告,这无疑影响了常委会审议的效果和质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府两院”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比较复杂,导致不能按规定要求送交。从我县工作实践来看,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一般是在会前一个月发出,“一府两院”接通知后,再按要求组织起草报告材料,并送领导审阅,再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这期间难免会有领导外出,传递耽误时间;另一方面,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住在乡村,材料送交难免每次都能按时。
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难。《监督法》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立法监督制度。此次《监督法》弥补了在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中的立法缺陷,在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做出具体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但由于多方原因,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到目前为止,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还未实现零的突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监督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另一方面是由于省级人大常委会没有参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县级人大常委会缺乏操作程序,导致审查不严,执行不力的问题。
三是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难。《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当家作主的权利。《监督法》从两个方面强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该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7条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现实中,县级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的渠道主要是人大的刊物和网站。但我县人大常委会目前还没有自己的刊物、网站及公报,向社会公布的渠道比较窄,效果不够理想。
二、几点思考及对策
《监督法》的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监督法》,针对以上“三难问题”,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继续加强学习宣传。通过请进来,走出去,举办培训班,参加理论研讨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监督法、宣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掌握监督法。要通过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思想认识,增加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自觉性,维护法律严肃性。为此,“一府两院”要依据监督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项工作报告提交的制度,规范提交程序,确保专项工作报告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以人为本,改进会议材料投递方式,保证会议材料按时送到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手中,以提高常委会会议效果和质量。
二是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实施办法,详细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报送、备案、审查程序,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指导。
三是要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公开透明是监督法应有之意。目前,大多数县级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自己公开发行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但可以利用现有的电视、广播向社会公开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工作网站,开设人大工作通讯专刊,进一步拓宽向社会公开的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以提高公开化的成效。
作者为江西省新建县人大常委会 熊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