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后阶段,也是案件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终结程序。近年来,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十分重视,强调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破解执行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工作的力度,一批批疑难案件得到了执行。但是,执行工作离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离案件当事人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客观的说,执行率并不高。在各地的司法统计中,所申报的执结率虽然都在80%以上,但剔除债权凭证外,真正的执结率只在40%至60%之间,因而“执行难”仍然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本文试从“执行难”的几个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解决“执行难”的粗浅看法。
一、“执行难”的成因调查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但我认为主要是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公民城信意识和法治意识较差
建国五十多年、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不论是综合国力还是人民的生活都有较大提高,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有了较大发展。但是,公民的城信意识、法治意识还有很大的差距。人民法院在处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中,发现很多纠纷的起因、很多执行案件难执行的原因都是城信较差、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在城信方面,债务人、被执行人往往采取逃避债务、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和逃避债务。这类人本来有履行能力,但他们故意拖延时间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根本不讲诚信。这类案件占债务纠纷案件的10—20%。在法治意识方面,很多当事人一方面缺乏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往往是君子协定、口头协议,一但出现纠纷,很难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很多债务人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权威性没有很好的认识,有的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但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上诉权,法律文书生效进入执行阶段时,却以不服判决而抗拒执行;有的当事人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的法律义务不以为然,奉行“你判你的,我搞我的”,导致执行时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情况即使案件执结了,但当事人的“结”没有解开,对构建和谐社会是有一定影响的。然而这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执结率不高。这方面案件所占的比例大约在20—30%。
(二)客观原因造成了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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