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妥善解决法官职级待遇的调研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当前法院改革的重点。法官职业化,是相对于行政化、大众化而言,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在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一份文件中。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首次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明确了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将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主线、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我国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七来,虽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效果并不理想,法院留不住人才、优秀法官大量流失、法官断层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改观,在西部地区法院特别是西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法官队伍不稳定,法院留不住高素质法官,就谈不上实现法官职业化。解决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多管齐下,从体制层面、法律层面、职业保障层面等多方面入手,其中,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特别是妥善解决法官职级待遇是前提。
一、我国现行法官职级待遇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于1995年10 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期间经过两次修正,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相关待遇却迟迟得不到落实。现行的法官职级待遇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法院及内设机构级格缺乏统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对法官级别作了原则性规定,1999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法官职级评定的相关办法。从现行的法官职级评定办法来看,法官的职级高低除工龄因素外,主要因素还是行政职级,即行政职级越高,其法官等级就越高,实质就是法官职级行政化。由于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法院的机构级格,对地方法院正副职和庭室部门负责人的职级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大多数地方法院来看,除了院长按同级党政部门副职配备外,副院长和庭室部门负责人的职级配备则存在多种不同的情况,就基层法院来说,有的地方早已落实了法院副院长的正科级待遇,有的地方才刚刚落实;有的地方早已明确了法院审判员的科级干部待遇,有的地方法院的审判员到退休时都还是科员;有的地方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是科级干部待遇,有的地方法院则只是一个虚职,没有与职级挂钩。1999年法院系统对基层法庭部局进行调整后,中心法庭管辖范围少则两个乡镇,多则五、六个乡镇,而法庭庭长只到2003年才全部落实副科级待遇,乡镇派出所只管辖着1个乡镇,所长现在已是正科级待遇。由于国家没有对地方法院法官职级作出明确规定,解决法官的职级,只是靠各地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而为了解决法官职级,很多地方法院领导可以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花费了大量精力,无法把精力投入到抓审判工作上,即使争取到职级,由于职数的限制,也是呈现出“僧多粥少”的局面,很多法官的职级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很多法院为了解决法官职级,只能将法官转到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如政工科、纪检组、办公室任职,这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实现法官职业化。以凤庆县法院为例,在现有的34名审判员中,除4名院领导外,有5人在后勤部门任职,在审判一线有25人,在这25人中,有6人还是科员,其中50岁以上有2人。临近退休仍只是个科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按他们的话说,“工作一辈子都还只是个科员,在别人看来好像我们没有认真工作,这是对我们工作的不认可。”在这里,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觉悟不高或闹情绪”对他们的这些言语进行评价,而应从深层次考虑如何妥善解决法官职级问题。
(二)现行法官工资结构与法官职业化想悖。我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按上述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不同于公务员。但事实上,法官的工资制度一直是参照公务员体系执行,审判津贴也只到2007年人事部和财政部才发文落实,且只有在职才能享受,退休后就不能再享受,与此相反,警察的警衔津贴却能终身享受,同样是国家的政法机关,待遇却大相径庭,可以说,现行的法官工资体制忽视了审判工作的特有规律,将法官的工资等同于同级别的公务员工资,不能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同时忽视了法院的内部分工,造成法官工资与书记员基本相同,法官工资低于法警工资的现状,使法官的价值在待遇上得不到体现,造成法官大量流失,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
(三)现行法官待遇不合理,法官经济收入偏低,法院留不住人才,直接影响了法官职业化进程。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法院的个案或个别法院及法官的违法违纪情况上,对法官职业的辛苦、法官职业的危险和法官待遇偏低的现实却关注不够,这固然与法院自身的宣传力度不够有关,但也与有关部门对上述问题重视不够有很大关系。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而法官的绝对数量却在逐步下降,导致法官审判工作异常繁重和辛苦,因劳累过度而英年早逝或残疾的法官不时出现,典型的代表就是已去世的铁法官谭彦和全国模范法官李增亮。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跟不上法治化进程的步伐,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会受到当事人的言语侮辱、身体伤害甚至是生命威胁,近年来,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殴打、伤害、毁容甚至付出生命的案例已是屡见不鲜,为此,法官在承受着繁重的工作压力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此外,由于法官的门槛高而收入低,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可选择的职业又很多,而这些职业的收入都比法官要高,因此法院不但无法从社会上招收高素质人才,就是法院已有的人才也留不住,近年来通过司法考试的法院工作人员大量辞职或调出就是明显的例子,久而久之,形成了法院无法从社会上招收高素质人才又留不住自己内部的高素质人才,而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人又不愿离开法院,法官整体素质无法提高的恶性循环。法院无法从社会上吸收人才又留不住自己内部的人才,根本谈不上实现法官职业化。
(四)现在法院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不利于法官职业化。毋庸置疑,法院的出路在于改革,但现在个别改革措施确对法官职业化进程产生了不利影响,突出的就是现在西部法院正在进行的法官助理试点中的一些措施,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在于按照最高法院文件要求,“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可配备正科级或副科级”,而很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审判资格的基层法院干警要解决副科级待遇,必须担任庭长,但必竟一个庭只有一个庭长,很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基层法院干警要解决副科级待遇,除了自身要努力外,还要看有没有足够的职数。以凤庆法院为例,通过积极向县委汇报,争取到6个法官助理名额,其中正科级2 名,副科级4名,将从书记员中进行遴选,但凤庆法院2002年以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3名干警中,除 1名干警原来就已通过法院系统组织的审判资格考试且在2002年就已解决了副科级待遇外,由于没有职数,另外两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到现在仍还是科员。按照规定,法官助理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基层法院,很多法官到退休时都还是科员,而法官助理却能到正科级,这无疑会引起法官的心理不平衡,导致法官无法安心从事审判工作,从而影响法官职业化进程。现在凤庆法院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中就有这样的声音:“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了也不一定就能解决科级待遇,虽然法官可以享受审判津贴,但若按现有的津贴标准,解决科级待遇后,工资差距并不是很大,而且每次晋升工资时科级干部与科员级干部的档差都大,何况法官津贴只是在职法官才享有,而科级干部待遇却能终身享受”。此外,法官助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若让其转任法官,如果审判岗位上没有足够的科级干部职数,其科级待遇将不能保留。很多在司法岗位上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特别是经过多次考试仍没能通过的干警已决定放弃司法考试,由于这部分人是政法专编,他们放弃司法考试,将导致法官队伍得不到补充的后果,而由于编制所限,法院也无法从社会上招收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将直接影响法官职业化进程。
二、妥善解决法官职级待遇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意味着对从事法官职业的法官个体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要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思辨能力、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崇高的职业道德,这一点通过法官的选拨途径“天下第一考”司考的难度就可知一二。现行的法官职级待遇与法官的高素质要求 和工作难度极不相符,要实现法官职业化,妥善解决法官职级待遇是前提。如何妥善解决法官职级待遇,从而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对法院内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行法官员额制,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对工作人员实行定岗招收。具体为将法院工作岗位分为司法岗位(包括法官、法官助理)、法警岗位、书记员岗位、后勤管理岗位(包括办公室、政工、纪检等岗位),其中司法岗位应单独核定编制。在具体操作上,一是应根据法院政法专编、案件数量合理确定法官员额; 二是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做到定岗招收,特别是司法岗位人员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或具备法律专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收,其中,对已具备法官资格但没有审判实践经验的人可先任命为法官助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锻炼后,若法官岗位有空缺,可补充进入法官队伍;对审判岗位中没有通过法官资格的人员应加强培训,为他们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取得法官资格,为法官队伍提供后备力量;对在审判岗位上没有能通过司法考试但熟悉法律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的干警,可任命为法官助理,按现在最高法院的试点方案解决其职级; 三是提高法官的行政职级,其中基层法院庭长应为正科级,副庭长应为副科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应为正科级,审判员最低应为副科级,同时按审判员的数量确定一定比例的正科级审判员。四是对法官的考核和管理应严格依照法官法的要求进行,而不是依照公务员法;法官助理及法院其他人员可依照公务员法进行录用、考核和管理,职级待遇可享受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相关待遇。
(二)适当提高法官待遇。我国的国情、国体和政体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却可以借鉴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西方国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很高,但由于薪水也很高,所以西方国家法官是一个吸引力很大的职业,集中了社会上的精英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很高,成为受人尊敬的职业,法官的流动是良性循环的流动;而在我国,法官不仅不是受人尊敬的职业,还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薪水也很低,造成了法官队伍不稳定,法官职业化也就无从谈起。社会各界要求提高法官素质的呼声本无可非议,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确实需要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准则,法官确实应实现职业化,但法官毕竟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需要养家活口,要求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放弃高收入行业从事收入较低的法官工作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提高法官待遇,只有提高法官待遇,才能吸引社会上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也才能留住法院自己内部的人才,才能稳定法官队伍,也才能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如何提高法官待遇?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法官法的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法官工资制度;另一种是按照现行的工资体制不变,但应将审判津贴更名为法官津贴,同时大幅度提高津贴标准,且法官津贴应像警衔津贴一样终身享受。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法官工资总水平应与普通公务员拉开一定差距,这种差距应足以吸引社会上的法律人才和留住自己内部的法律人才。
(三)对现行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进行改革。按照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要求实现法院垂直管理的体制不符合宪法要求。但在现行的体制下,各级法院的经费主要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均,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充足,法院经费有保障;而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大部分地区,情况就不一样了,法院基本建设落后,法官工资收入低而且还不一定能按时足额到手,法院人心不稳,法官流失现象严重,法官职业化建设举步维艰。更重要的是,在财政方面依赖于地方政府,既不利于司法公正,也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危害极大。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体制上虽不可实现垂直管理,但经费保障上完全可实现垂直管理,使法院在财政方面独立于地方政府,即可以建立统一由中央财政支出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建议是:由各级地方财政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作为法院专项经费支出,再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法院人员数量、办案成本、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这样既保证了经济不发达地区法院经费来源,稳定法官队伍,为实现法官职业化创造有利条件,又可以避免法院在财政上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为法院独立办案创造良好的条件。
作者系凤庆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张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