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人民法院就是法治社会中专门处理社会矛盾的机构,因此,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尤其是司法调解作用的发挥,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02年—2006年间的司法实践,对司法调解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课题作一些阐述。
一、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司法调解
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从各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时期往往是社会稳定问题非常突出的时期。另外,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因而,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大量出现,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而解决这些矛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面对这样的形势,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自然要被提到比过去更为重要的位置。
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如果调解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这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根植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并因其具有诸多优势而被国际司法界称之为“东方经验”。在当前和今后相当多的时期内,司法调解不仅符合我国广大民众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而且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1、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由于社会变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引起的矛盾纠纷集中涌向法院,这些纠纷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反映了社会各个层面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处理这类案件显然难度非同一般。加之中国现阶段法治不完全健全的原因,法律对有些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粗疏,有些甚至是空白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难度,武断裁判有可能使当事人走上漫长的上诉、申诉、上访之路。相反,司法调解如成功,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司法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能低成本、快节奏地为民排忧解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近几年来,法院从多年的调解经验中总结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法官们将这些方法运用于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纠纷等案件中,从而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低成本,快节奏地为老百姓解决了矛盾纠纷,减少其诉累。
3、司法调解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短时期内,调解一起案件可能要花费比判决一起案件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上可能要多投入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从长远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
二、当前司法调解工作的现状分析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长期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工作,调解结案一直是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首选。因此,客观地说,人民法院在司法调解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比如最高法院在全国人大工作报告中提到,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已经达到32.1%,许多基层法院达到70%以上。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商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商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① 笔者对奉新县人民法院2002年—2006年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情况也作出了详细统计,结果如下:
2002年至2006年民商案件调撤情况一览表
年 度 案件类型 结案数 调解数 撤诉数 判决数 调撤率 年度调撤率
2002年 婚姻、继承纠纷 191 60 43 86 53.9% 54.01%
合同纠纷 164 48 38 78 52.4%
侵权、权属纠纷 117 43 23 47 56.4%
2003年 婚姻、继承纠纷 196 85 35 76 61.2% 54.9%
合同纠纷 193 53 50 89 53.4%
侵权、权属纠纷 66 18 9 30 40.9%
2004年 婚姻、继承纠纷 211 83 33 72 54.97% 57.7%
合同纠纷 169 69 35 59 61.5%
侵权、权属纠纷 62 25 10 24 56.5%
2005年 婚姻、继承纠纷 198 82 40 74 62% 62.2%
合同纠纷 112 48 28 36 68%
侵权、权属纠纷 85 30 18 37 57%
2006年 婚姻、继承纠纷 170 99 18 51 68.8% 63.1%
合同纠纷 134 50 28 56 58.2%
侵权、权属纠纷 48 22 5 20 56.2%
从上表可以看出,奉新县人民法院对司法调解工作一直是真抓实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而且调撤率一年比一年好,这是很可喜,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该院的调撤率离全国法院的最好水平(70%)还有一定差距,表明司法调解工作还有潜力可挖,也有一定不足之处,仍需大力探索,使之不断完善,以达到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所期望的水平。通过详细统计并调取个案案卷分析,该院司法调解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也可能是全国法院该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如下:
1、极少数法官对司法调解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极少数法官认为,既然来了法院打官司,那这个矛盾就不是一般的了,在起诉之前亲戚朋友、各级政府组织显然已经调解过了,所以调解和好的可能性不大,甚至还有极少数法官认为,法院在当事人面前应该是威严有加,反复多次做工作似乎有损威严,在简单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该果断判决。
2、极少数法官的司法调解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活,它甚至比判决还难得多。没有与当事人交流、使其向你敞开心扉的能力,没有很好的做思想工作的技巧、以致当事人不作任何让步,没有抓住问题症结,提出双方能接受方案的能力等等,调解难以成功。对极少数司法调解率不高的法官来说,进一步提高调解能力显然刻不容缓。
3、不容否认,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从此走上上诉、申诉、上访之路的情况,极大地增加了党委、政府的信访工作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很多是法院之外的原因,但承办法官未做好思想工作也是一个原因。即未通过思想工作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未通过思想工作使当事人能够接受判决结果。
三、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举措
更好地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正确树立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新目标。首先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案件的审结,不能简单地追求数量,要以质量为根本,以案结事了作为最终目标,其次以胜败皆服为目标。调解结案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导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他们依法自行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结果,虽然最终达成的调解结果可能与各自的诉讼预期存在距离,但都是当事人可以面对和接受的。最后以定纷止争为目标。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要兼顾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习惯,进行合理调解,做到既合原则又近人情,从而最终消矛盾和纷争。
2、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也是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样化的必然选择,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调解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可以在法官指导下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可以在法官指导下由律师进行,也可以在法官指导下由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进行。总之,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局面。
3、加强培训,促进交流,大力提高法官的诉讼调解能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法官诉讼调解能力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常抓不懈。要加大法官调解能力的培训力度,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建立法官轮训制度。通过轮训,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另外,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调解经验的总结和交流。近年来全国法院在诉讼调解机制创新,制度完善,调解方法方式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大量宝贵经验,涌现了一大批诉讼调解能手。要加大对这些宝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注重对某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推动诉讼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4、全面贯彻诉讼调解的“十六字方针”,避免以判压调,调而不判的极端化做法。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人大第三次、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就人民法院如何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提出了“十六字方针”,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我们当前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南,各级法院应当全面理解,认真贯彻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在大力加强诉讼调解的过程中,要防止一种新的不良倾向,即部分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率,对一些不具备调解条件或者调解结案的时机尚不成熟的民事案件,压服当事人,强制调解,或者以判压调,这些做法的本质都是违背当事人调解自愿的原则,对此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江西奉新法院 张卫平